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典檢起字第005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第2廳同准尉情報官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奉命前往匪區進行情報工作,後為匪所捕獲,自動向匪供出馬祖駐地軍事機密(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經匪福建省公安廳考核認其表現良好且徵得同意,派回馬祖地區為匪擔任刺探情報工作(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被告向匪自動供出軍事機密……屬為匪擔任情報工作顯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故意雖未著手實行極為政府查獲亦難辭預備犯之罪責於國家之安全影響殊鉅(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