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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台北市私立育達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理判字第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空軍總司令部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長)、馮雨臣(審判官)、項書麟(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空軍總司令部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二人以上共犯一罪之案件、同級軍事審判機關,各有管轄權之一部時,由受理在先者管轄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審判機關管轄。(其他)

主任軍事檢察官提起非常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邁(主任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非審昭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馮高鳴、陳一鶚、謝劍、楊孔蘭、張壽彭違背法令部份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非審昭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非審昭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馮高鳴、陳一鶚、謝劍、楊孔蘭、張壽彭違背法令部份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6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獬平字第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錢燉煒(審判官)、石仁麟(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耿租字第8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10年、褫奪公權 7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被告等尚在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階段中,但其惡性已極重大,僅處予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顯屬罪重刑輕,量刑似有不當(其他)

檢察官提起覆判聲請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何亢(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郭毓恆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常讀反動書刊,思想偏激,不滿政府,與李我焱、謝劍、陳一鶚、楊孔蘭等六人,密謀組織「群」之叛亂團體,並蒐集多種反動書刊,印製發散反動傳單(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