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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印江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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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特種作戰第1大隊第1中隊少尉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忠勤裁感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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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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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7,忠勤裁感,0001 【裁判日期】470117 【裁判機関】國防部情報局 【受裁判者】張一能,劉淸科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國防部情報局裁定                    四十七年忠勤裁感字第○○一號   聲請人 本局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張一能 男年卅二歲 貴州印江人 本部特種作戰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少尉隊員 在押 劉淸科 男年卅三歲 四川儀隴人 本部特種作戰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中尉隊員 在押 右被告等因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忠勤聲字○○一號叛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感化本局裁定如左   主 文 張一能劉淸科均交付感化   理 由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被告張一能劉淸科原係四十三年元月廿三日自韓國返國之反共義士經編入本部特種作戰總隊分任少中尉隊員因被告等前在匪方所受毒化思想較深言行仍極荒謬被告張一能竟于去(46)年五月十二日在總隊部廳訓後對同事宣揚「匪政工人員會說話我們的政工人員遠不如匪的」同月廿日又在該總隊附近之東湖對同事說「這一輩子也反攻不了」「據說在上海買電影票三天前去訂才能買到可知大陸的進步」同月廿五日復在寢室中盛讚匪方歌曲幷唱「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及「槍口對外瞄準不打老百姓不打自己人」等匪歌同月卅日在跳傘訓練基地更以「跳傘最危險摔不死也要殘廢」等語煽惑同事被告劉淸科亦于八月四日在該駐地茶厰附近宣稱「什麼參謀總長什麼長官什麼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我們當人現在又以反共抗俄的口號要我們去賣命當砲灰替他們打江山」同月五日該總隊于週會宣佈馬德山竊盜案後復于寢室內揚言「馬德山這傢伙根本就是奴才要闖禍就闖,我要闖禍的話一定要叫周擧章(該總隊總隊長)都抗不了要找就找那些大頭腦大頭目打他媽一頓大不了到保安司令部去開開洋葷總比在這裏活受罪好」又被告張一能劉淸科曾至前在韓戰俘營認識現在台北之美軍上尉王立文住宅請王以非法方法助其離台赴美被告張一能當謂「本國生活太 苦歸來之反共義士紛紛自殺對政府已失去信心請大尉帮忙」被告劉淸科亦謂「只要王先生能帮忙到貴國去就是眞朋友你不要看我們現在是軍官而有其他顧慮老實說不要說我們個人能存在多長時間就是我們中華民國在這個時代又能存在多久呢我們早就下了離開的決心現在的問題就是離開的方法了」各等語認為被告等言論荒謬不但反共信心不堅而且思想動搖實有感化必要聲請交付感化到案 按情節輕微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著有明文經核被告張一能劉淸科等所為前開荒謬言論業經證人唐道生張有財王維鈞王伏波李貴淸宋玉金戴敬銘張步賢等分別結證屬實筆錄在卷是被告等因受匪方毒化已深以致思想左傾言論荒謬但其情節尚屬輕微應予交付感化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卅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元 月 十 七 日 國防部情報局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賀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元 月 廿 三 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