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預備投降叛徒
原判決撤銷,發回金門防衛司令部更為審理。
其餘部份無罪
聲請駁回
被告係陸軍第九十二師第二七四團第四連中士火箭筒手。民國四十八年,以盜賣軍用品案被原部隊判處罪刑,因而自感前途無望,思想動搖,翌年二月二十六日,隨隊移駐金門時,私擅攜帶該島管制物品氣球三個,氣枕頭一個,同年三月十二日,復函其友劉興華索寄渡海工具蛙人鞋一雙,預備叛逃大陸投匪。(其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