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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蒙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九十二師二七四團第四連中士火箭筒手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良判字第0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鍾秉良(審判長)、魏明德(審判官)、藍式恕(審判官)
書記官
齊樹楓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金門防衛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金門防衛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施金協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5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酉汶字第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9條2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徐志公(審判長)、湛宗仁(審判官)、項書麟(審判官)
書記官
李恒吉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浚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9條2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浚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係陸軍第九十二師第二七四團第四連中士火箭筒手。民國四十八年,以盜賣軍用品案被原部隊判處罪刑,因而自感前途無望,思想動搖,翌年二月二十六日,隨隊移駐金門時,私擅攜帶該島管制物品氣球三個,氣枕頭一個,同年三月十二日,復函其友劉興華索寄渡海工具蛙人鞋一雙,預備叛逃大陸投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浚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9條2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浚字第1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5月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酉汶字第0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9條2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恒吉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