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7年1、2月間,曾在緬甸仰光參加匪偽民主同盟餐會,會中宣示由各黨派組織聯合政府之政治主張。38年11月在雲南鎮康,由羅雷引介與朱匪家壁見面,被派持朱匪函游說羅紹文投匪未果。39年6月,又參加匪雲南鎮康縣縣政會議……同年7月潛赴緬甸,41年間入雲南反共救國軍工作,42年11月隨部隊來台……(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