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7年1、2月間,曾在緬甸仰光參加匪偽民主同盟餐會,會中宣示由各黨派組織聯合政府之政治主張。38年11月在雲南鎮康,由羅雷引介與朱匪家壁見面,被派持朱匪函游說羅紹文投匪未果。39年6月,又參加匪雲南鎮康縣縣政會議……同年7月潛赴緬甸,41年間入雲南反共救國軍工作,42年11月隨部隊來台……(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