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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合肥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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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268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總務處第一科少尉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張雅韓之左傾思想宣傳先後閱讀高爾基傳魯迅等反動刊物並將列寧傳所載之反動文字錄存日記本內隨時閱覽(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另案叛徒張雅韓同事常交換閱讀反動書籍將列寧傳所載反動文字錄在日記本上並受張雅韓之左傾思想影響致不滿現實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3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間,與另案叛徒張雅韓同事,常交換閱讀反動書籍,並因受張之影響致不滿現實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陸軍總部總務處少尉科員與叛徒張雅韓同事常交換閱讀反動書籍思想左傾擬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8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浚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准字第14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雅韓交其閱覽反動書籍「魯迅」「高爾基傳」及將列寧傳錄入日記本中並張曾告知其被俘情事及於三十九年春擬返匪區請其售去腳踏車以供作川資始未拒絕後以不願售車而未果……蔡大良已明知張為叛徒(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濟良(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張匪雅韓交閱高爾基傳、魯迅的思想與生活等反動書籍思想受其毒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3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另案叛徒張雅韓係同事,交往密切,卅八年十二月,經該張雅韓交閱高爾基傳,魯迅的思想與生活等反動書籍後,思想受其毒害,常喜閱左傾書刊,曾將列寧傳摘記,刻意研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嗣張雅韓告以過去曾被匪俘獲,接受匪訓,並於卅九年春間,商請將其腳踏車出售,借充投返大陸匪區川資,雖未應允,仍與時相往還,直至四十三年二月十日張雅韓被捕時止,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叛徒張雅韓係同事交往密切三十八年十二月經張交閱反動書籍多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並告以過去曾被匪俘接受匪訓並於三十九年間商請將其腳踏車出售借充投返大陸匪區川資雖未應允仍與時相往還至張匪捕獲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6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張匪雅韓交閱高爾基傳、魯迅的思想與生活等反動書籍思想受其毒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