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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諸暨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7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六年任教浙江省台州中學時得識該校教員張鼎生旋於廿七年春受張之慫恿相偕潛往陝西延安匪陝北公學受訓一個月……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早年意志不堅,受匪蠱惑,參加匪訓僅一個月,揆諸情節,尚屬輕微,且其已屆七十高齡,年邁體衰,特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9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容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