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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遼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軍士教導二團一營二連中尉排長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侯殿權對于上開加入匪黨及受匪幹翁皓之命設法潛入國軍伺機謀刺軍政要員及於卅八年六月十六日謀刺總統之事實業經先後在陸軍總部保密局及本部偵查庭自白不諱並有獲案之手榴彈一枚(存陸軍總部)及其致盧冠群之信件可資佐證自堪採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鮑濟嚴(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