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4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1430
【裁判日期】41042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呂肇發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一四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呂肇發 男 年二二歲 澎湖人 住高雄市 業無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張元傑
右被告因誣告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呂肇發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竊盜部份不受理
藥粉一包沒收
事實
呂肇發因與沈治合夥作五金生意虧本無力償還債務乃於四十年十月間乘友人陳瑞欽住其家外出時竊取其新台幣五百元用以清還沈治債先是其兄呂肇猷夢見該呂肇發參加殺人黨以為不祥遂將夢情相詰責該呂肇發以竊盜心虛深恐為兄識破於己不利乃將錯就錯偽稱曾參加匪三塊厝支部殺人黨呂肇猷信以為真據情轉報本部派駐高雄人員經向呂肇發查究實情並給以活動費新台幣五百元囑其破案該呂肇發遂偽造事實誣告郭進雄陳廷厘呂燦勝黃營等諸人為匪三塊厝支部人員同年十一月間該呂肇發復由郭榮國處取得藥粉一包偽稱是匪黨炸藥希圖騙取活動費案經本部發覺將該呂肇發扣押解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本案被告呂肇發對於四十年十月間竊取陳瑞欽新台幣五百元用以清償沈治債款及其兄呂肇猷以不祥夢情相詰責後乃偽稱曾參加匪三塊厝支部殺人黨同年十月間並領取本部活動費新台幣五百元為破案之用等事實業據供認不諱惟矢口否認誣告郭進雄陳廷厘呂燦勝黃營等為匪諜並以被迫無奈等語為辯解但查該被告在高雄市警察局偵訊時已據供認捏造郭俊雄陳廷厘呂燦勝黃營等為匪三塊厝支部人員曾在施濶口家非法集會及郭榮國處取來藥粉捏稱為匪黨炸藥希圖詐取活動費等情歷歷如繪有解案原卷可稽顯難任其空言狡卸刑責查該被告於竊取陳瑞欽新台幣後復誣郭俊雄等為匪諜並取郭榮國藥物偽稱為匪黨炸藥顯係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至為明顯核其所為係觸犯竊盜詐欺及誣告匪諜三罪惟查竊盜與誣告匪諜係屬個別起意而誣告與詐欺則有方法結果關係依法應從一重以誣告匪諜罪論處姑念知識低淺犯罪後深知悔悟衡情不無可憫爰予減輕其刑並查該被告尚無軍人身份所犯竊盜罪部份本部無權審判應予諭知不受理移送司法機關審辦繳案藥粉一包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合併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卅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卅七條第二項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陳時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四 月 廿 三 日
書記官 侯文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