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二十七年在廣西省立南寧高級中學求學及三十年在南寧小學任教又三十一年在四川國立社會教育學院讀書期中常閱讀匪書及左傾書籍「大眾哲學」「唯物辯証法」「復活貴族之家」「靜靜的頓河」「父與子」「四維亭」「馬克斯主義論」與魯迅矛盾著作思想左傾來台後與獲案匪犯熊琰光往還甚密對政府措施妄加抨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二十七年在廣西省立南寧高級中學求學及三十年在南寧小學任教又三十一年在四川國立社會教育學院讀書期中常閱讀匪書及左傾書籍「大眾哲學」「唯物辯証法」「復活貴族之家」「靜靜的頓河」「父與子」「四維亭」「馬克斯主義論」與魯迅矛盾著作思想左傾來台後與獲案匪犯熊琰光往還甚密對政府措施妄加抨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