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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威海衛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0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8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宋玉華係匪諜迄至……被捕時止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