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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宋玉豐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宋玉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5
籍貫(省)
山東
籍貫(縣、市)
威海衛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1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宋玉華
、
宋玉冠
、
宋玉亭
、
李俊傑
、
畢玉卿
、
周志祥
、
張淑蘭
、
王國良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梅綬蓀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0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2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宋玉亭
、
張淑蘭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彭國壎
(審判官)、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8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宋玉華係匪諜迄至……被捕時止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宋玉亭
、
張淑蘭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彭國壎
(審判官)、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6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宋玉亭
、
張淑蘭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彭國壎
、
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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