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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聲字第011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迭受趙立權之赤化宣傳教育及其匪諜身份(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更生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幹趙立權有師生之誼,並曾受其赤化宣傳,思想不無左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蔡為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炳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炳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9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