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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歐依潘 二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歐依潘 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菜販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字第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被訴為叛徒購辦物資部分不受理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邢武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聶開國
(審判官)、
唐湘清
(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24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被訴為叛徒購辦物資部分不受理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邢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聶開國
、
唐湘清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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