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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毛炎離(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楊匪克煌推薦,經林匪思源介紹,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6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0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