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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火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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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江火社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7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陳茂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江憲本
、
游禎淵
、
謝清楠
、
江大巖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邢炎初
(審判官)、
毛炎離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9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江憲本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孫陶彪
(審判長)、
俞仲祺
(審判官)、
周子方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4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江憲本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楊匪克煌推薦,經林匪思源介紹,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馬紀壯
(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江憲本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孫陶彪
(審判長)、
俞仲祺
(審判官)、
周子方
(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7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6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
(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2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陳茂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江憲本
、
游禎淵
、
謝清楠
、
江大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邢炎初
、
毛炎離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0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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