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守宇字第33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洪明通因家境困苦屢遭失業,致對現寔不滿,於四十六年七至九月間,在家鄉先後書寄總統信函五封,省議員郭國基信函一封。內容均係激情辱罵總統抨擊政府等觀念歪曲言論荒謬之語句,涉嫌叛亂。(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2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2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