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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6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9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6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6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0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澄,2608 【裁判日期】390920 【裁判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朝金,賴丁旺,曷桑田,楊石梗,潘德義,曷登來 【類  別】判决書 【裁判全文】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决                      (39)安澄字第2608號   判决正本     被告 李朝金 男 年二十四歳 台南縣人 業農 賴丁旺 男 年二十三歳 台南縣人 業農 曷桑田 男 年三十二歳 台南縣人 業農 楊石梗 男 年二十三歳 台南縣人 業農 潘德義 男 年二十五歳 台南縣人 業農 曷登來 男 年三十九歳 台南縣人  右列被告等因叛乱案件本部判决如左    主文 李朝金参加叛乱組织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賴丁旺参加叛乱組织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权十年 楊石梗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权十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曷桑田潘德義曷登來均無罪    事寔 李朝金賴丁旺均受匪林瑞慶之誘惑参加奸匪工作委員会楠西支部李朝金無先後吸收賴海滿加入匪黨及擅將魏永漢等十三名報與匪林瑞慶楊石梗曾将其住宅給逃匪陳聰一匿住二夜嗣匪林瑞慶連三福向當地新化警察分局自首供出前情経該局緝獲並将涉有嫌疑之曷桑田潘德義曷登來一併拘送警務處解送本部審办    理由 被告李朝金对於受匪林瑞慶之誘惑参加並先後吸收賴海滿加入及未得魏永漢等之同意擅将魏永漢等十三名報與林匪瑞慶均経供認不諱賴丁旺供認参加匪党集會一次雖在本部供係為三七五減租問題顯係飾詞要難置信均應依法論科被告楊石梗匿宿匪党陳聰一二夜供係恐其殺害不敢報告犯罪之情狀尚堪憫恕酌情應從軽處刑至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費外併應諭知沒收被告曷桑田潘德義曷登來均否認有参加叛乱組织情事経查亦無其他佐証均應諭知無罪 基上論結合依修正惩治叛乱条例苐五条苐四条苐一項苐七欵苐八条苐十条苐十二条刑法苐卅七条苐一二两項刑事訴訟法苐二百九十一条前叚第二百九十三条苐一項判决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金士祥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國泰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九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