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757號
原始職業
金瓜石國民學校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卅年在上海時由陳月仙介紹加入豬毛匪帮組織迨勝利後因身份暴露遂於三十五年冬離滬潛台三十七年四月間任金瓜石國民學校校長時復與匪徒陳澤民聯絡經陳介紹受蔡孝乾領導並吸收該校職員林學禮方碩德加入組織受渠直接領導。該潘承德並時受蔡之指示前往宜蘭匪徒彭欽嗣處傳達上方意旨交付宣傳品等任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4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年八月在滬經女匪陳月仙之介紹參加共匪組織充任上海教育界聯合會總代表從事秘密工作嗣經上級許可於卅五年十一月潛台迨卅七年四月復由共匪陳澤民介紹得受匪要蔡孝乾領導以台北縣瓜山國民學校校長身份為掩護建立人事關係並吸收林學禮方碩德加入叛亂組織暗示宣傳共產主義必要時控制金瓜石礦區及親往宜蘭匪徒彭欽嗣處傳達蔡匪之指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6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年八月在滬經女匪陳月仙之介紹參加共匪組織充任上海教育界聯合會總代表從事秘密工作嗣經其上級許可於卅五年十一月潛台迨卅七年四月復由共匪陳澤民介紹受匪要蔡孝乾領導以台北縣瓜山國民學校校長身份為掩護建立人事關係並吸收林學禮方碩德加入叛亂組織暗示宣傳共產主義必要時控制金瓜石礦區及親往宜蘭匪徒彭欽嗣處傳達蔡匪之指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