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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華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油漆廣告商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9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盧樟宏係油漆廣告商於四十四年十月下旬受桃園縣大溪鎮民眾服務站之託繪製慶祝鈞座六九華誕畫刊八幀竟於第四幀所繪民國十五年鈞座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受民眾歡迎一圖內將民眾行列任意標寫王八蛋隊便所人等荒謬汙蔑文字於十月三十一日張貼通衢被查覺送案並在其住所查獲印有反動語錄之長風日記一本(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14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3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盧樟宏原在陸軍第四軍充同少尉政治幹事四十四年八月因病自請免職後在桃園縣大溪鎮與乃友伍瑛合開曙光油漆廣告行同年十月下旬受該鎮民眾服務站之託繪製慶祝 總統六九華誕畫刊八幀竟於第四幀所繪民國十五年 總統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受民眾歡迎一圖內將民眾行列任意標寫「王八蛋隊」「便所人」等荒謬汙蔑文字於同年十月卅一日張出後經本部人員查覺會同當地憲警將該盧樟宏拘押並在其住所查獲印有反動語錄之長風日記一本(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8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盧樟宏原在陸軍第四軍充同少尉政治幹事自因病自請免職後在桃園大溪鎮開曙光油漆廣告行於四十四年十月下旬受該鎮民眾服務站之託繪製慶祝 鈞座六九華誕畫刊八幀竟於第四幀所繪民國十五年 鈞座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受民眾歡迎一圖內將民眾行列任意標寫「王八蛋隊」「便所人」等荒謬汙蔑文字於十月三十一日張貼通衢被查覺送案並在其住所查獲印有反動語錄之長風日記一本(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盧樟宏係油漆廣告商於去(44)年十月下旬受桃園縣大溪鎮民眾服務站之託繪製慶祝 總統「六九」華誕畫刊八幀其中第四幀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受民眾歡迎一圖內將民眾行列任意標寫「王八蛋隊」「便所人」(指臭女人)等荒謬汙蔑文字張貼通衢被查覺送案並在其住所查獲印有反動語錄之長風日記一本……該被告為匪宣傳尚無受匪利用事證(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5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6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安元字第55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曾充政治幹事對政治應有深刻認識竟敢在慶祝 總統華誕之壁畫內以荒謬之文字指罵歡迎國軍之民眾且有侮辱 領袖之惡意實有為匪張目之反動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楊世永(審判官)、李家灝(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盧樟宏曾充第四軍同少尉政治幹事於民國四十四年八月間因病辭職後與友人伍瑛在桃園大溪鎮合開曙光油漆廣告行同年十月下旬受該鎮民眾服務站之託繪製慶祝 總統六九華誕畫刊八幀於第四幀所繪民國十五年 總統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受民眾歡迎一圖內將民眾行列任意標寫「王八蛋隊」「便所人」等荒謬汙蔑文字於同年十月卅一日張貼後經保安司令部查覺……並在其住所查獲印有反動語錄之長風日記一本……被告曾受相當教育且受人正式委託而謂出於戲筆殊難採信並經同夥伍瑛供證曾予勸告亦不採納(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5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盧樟宏係油漆廣告商於四十四年十月間受桃園縣大溪鎮民眾服務站之託繪製慶祝 總統「六九華誕」畫刊其中第四幀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受民眾歡迎一圖內將民眾行列任意標寫「王八蛋隊」「便所人」(指臭女人)等荒謬汙蔑文字張貼通衢被查覺扣案並在其住所查獲印有反動語錄之長風日記一本……所謂反動語錄係於長風日記中插頁上中原書局所附印並非專冊該項日記係被告於三十八年夏在廈門時所買於本案發生後傳訊該被告盤詰其書畫不當文字之作用時由其自動供述其家中存由大陸帶來之長風日記可以證明其心地純潔係出於無意(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5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07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三)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楊世永(審判官)、李家灝(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證字第5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覆普(三)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建炎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7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