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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波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7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石磊與張厭非挾有嫌怨,于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廿日具函國防部蔣部長誣陷張厭非為女匪幹以及張夫劉舜元于卅七年任團長時,在北平石景山戰役中將全團武器人員交給共匪,作毛匪和平功臣。(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繩前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將軍隊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林言寶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與張厭非挾有嫌怨,於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廿日,具函國防部蔣部長,誣告張厭非為女匪幹,及張夫劉舜元於三十七年任團長時,在北平石景山戰役中將全團武器人員交給共匪,作毛匪和平功臣,請予徹查,為死者申冤,以期陷害(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1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道心(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將軍隊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言寶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