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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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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荊門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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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818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公路黨部專門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衡峰於民國三十八年底在武漢參加「民盟」組織,企圖以附匪份子身分留居大陸,嗣被人檢舉恐遭受不利,乃于三十九年六月逃亡香港,行前接受「民盟」份子許瀅漣指示,相機宣傳中立主義,為匪從事統戰活動,留居香港期間,復與「民盟」份子楊先鋒交往密切,曾密議在可能範圍內為「民盟」從事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准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況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況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即被告許衡峰,於民國三十八年九月間在匪竊據地區武昌參加偽「民主同盟」(以下簡稱「民盟」)組織,圖以附匪份子身份居留大陸,嗣恐被人檢舉,遭受不利,遂於三十九年六月逃往香港。事前「民盟」份子許瀅漣指示其相機宣傳中立主義,為匪從事統戰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況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况字第3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7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