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許衡峰於民國三十八年底在武漢參加「民盟」組織,企圖以附匪份子身分留居大陸,嗣被人檢舉恐遭受不利,乃于三十九年六月逃亡香港,行前接受「民盟」份子許瀅漣指示,相機宣傳中立主義,為匪從事統戰活動,留居香港期間,復與「民盟」份子楊先鋒交往密切,曾密議在可能範圍內為「民盟」從事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聲請駁回
聲請人即被告許衡峰,於民國三十八年九月間在匪竊據地區武昌參加偽「民主同盟」(以下簡稱「民盟」)組織,圖以附匪份子身份居留大陸,嗣恐被人檢舉,遭受不利,遂於三十九年六月逃往香港。事前「民盟」份子許瀅漣指示其相機宣傳中立主義,為匪從事統戰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