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48號、(61)坪琪字第344號
原始職業
國華人壽保險公司業務組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九年間圖在其舅父顏瑞徵經營之戈頓公司任職未果,含恨在心,於同年十一月間虛構顏瑞徵、顏舜華、顏舜英為「日本國際共產黨駐台特派員」,以「傑遜」之名義,向台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趙啓智罪刑部份撤銷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累犯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47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