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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48號、(61)坪琪字第344號
原始職業
國華人壽保險公司業務組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九年間圖在其舅父顏瑞徵經營之戈頓公司任職未果,含恨在心,於同年十一月間虛構顏瑞徵、顏舜華、顏舜英為「日本國際共產黨駐台特派員」,以「傑遜」之名義,向台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34號、(61)秤理字第8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累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袁保凱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趙啓智罪刑部份撤銷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累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9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47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九年企圖在其舅父顏瑞徵經營之公司任職未果,心存怨懟,於同年十一月間以「傑遜」之名,投函台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誣告顏瑞徵、顏舜華、顏舜英為「日本國際共產黨駐台特派員」以期陷害之事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趙啓智罪刑部份撤銷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累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9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47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第008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趙啓智罪刑部份撤銷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累犯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47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9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3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