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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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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莆田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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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079號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二組莆仙地區工作站站長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七年五月十八日……乘我方交通船自烏坵出發……抵達匪區海岸……為匪逮捕,移送偽莆田縣公安局……匪方以其有利用價值……施以訓練……曾四度受匪命以密寫與我方聯絡,套取情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毛炎離(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進入大陸,被匪逮捕後,竟與叛徒勾結,將其派遣任務及我方在烏坵等地情報機構動態,向匪供述,並向我方謊報已建立基地,企圖套取情報,更進而返回烏坵,為匪幫搜集我方軍政秘密(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奉派於四十七年五月十八日……乘交通船自烏坵出發,深入大陸工作……抵達福州海岸,因登陸地點錯誤,旋即被匪發覺逮捕羈押……被告竟將其參加我方敵後工作計劃、金門烏坵等地情報人員動態,及烏坵東引駐軍情形向匪供述,並受匪利用……為匪擔任反間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秘(乙)第12-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奉派於(47)年五月間,深入大陸工作,登陸後為匪發覺捕押說服,竟將我方敵後工作計劃,及金門烏坵等地情報人員動態,暨烏坵東引駐軍情形,向匪供述,並返回烏坵為匪擔任反間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秘(乙)第12-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