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奉派於四十七年五月十八日……乘交通船自烏坵出發,深入大陸工作……抵達福州海岸,因登陸地點錯誤,旋即被匪發覺逮捕羈押……被告竟將其參加我方敵後工作計劃、金門烏坵等地情報人員動態,及烏坵東引駐軍情形向匪供述,並受匪利用……為匪擔任反間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