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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六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運輸署軍荐一階組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1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與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劉夢九(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譚俊(審判官)
書記官
戴燊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滬受同鄉胡楚衡之誘勸,囑其轉進後方,如欲再返匪區時,須先供給情報,即可代為轉託李濟琛之幹部朱蘊山,代為設法。詎陳琳因眷戀女友,急欲返鄉,迺於本年五月間利用承辦業務,及傳閱公文中,得悉我方有關「修正軍援餘欵訂購軍品表」「確定台灣防守區境界劃分」「調整大陸游擊區單位表」等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抄寄香港冀圖洩漏與胡楚衡轉交叛徒朱蘊山於付郵後致被查獲(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64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臺省保安司令部郵電密檢索檢獲該被告由台北寄香港轉共匪函內有関軍事情報數件。(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64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聯芬字第390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1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與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劉夢九(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譚俊(審判官)
書記官
戴燊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1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與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戴燊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勁功,0148 【裁判日期】390000 【裁判機關】國防部 【受裁判者】陳琳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國防部判決                      (39)勁功字第○一四八號  判決正本   被告陳琳 男 年三十一歲 安徽六安縣人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運輸署軍荐一階組員 右列被告因叛亂一案、經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陳琳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與叛徒未遂、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獲案歷史唯物論淺說、社會發展史綱、戰後中國農民問題、論無產階級的政黨各一冊、雜件記事冊四本、原函及底稿証件粘存一本、春宮照片九張沒收、 事實 陳琳系聯合勤務總司令部運輸屬軍荐一階組員、三十八年四月間隨部遷粵過滬時、曾為其同鄉胡楚衡勸阻、並告以「將來準備遄返匪區勢必先以重要情報見告、方可轉託李濟琛之幹部朱蘊山代為設法」云云、陳復以女友陳勝雄留居崇明教讀未能偕行、故隨軍往返蜀粵、輾轉來台卒以私心戀戀時作歸去之思、迺於本年五月二十三日、經將國防部(39)樸植字第九四號代電「調整游擊區單位表」炳科字第二二號代電致「駐美採購團修正軍援餘欵訂購軍品表」陸總部展達字第二五七號代電「確定台灣防守區境界」三項消息、並以台灣行將托管之傳說暨美顧問在台辦公等情函寄香港九龍內河道八號張雅琴轉告胡楚衡冀踐在滬時之諾言而為回里之先容為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郵寄檢查所查扣偵悉確情將該陳琳一名連同搜獲陳之書籍計歷史唯物論淺說、社會發展史綱、戰後中國農民問題、論無產階級的政黨各一冊、雜件記事冊四本有關函稿証件等物粘存一本(原函內附)、春宮照片九張一併層解到案、   理由 按上開事實、迭經訊據被告陳琳對於在滬如何受其友人胡楚衡叮囑如欲返鄉先行寄與情報到台後如何眷戀女友急欲返鄉、此次又如何利用承辦業務之便暨傳閱公文得悉上列各項秘密消息、以及如何致函張雅琴代轉、均據供述歷歷、且有查扣之函件書冊足資鉄証、犯罪真實、了無疑問、核其行為、 實應構成「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與叛徒罪」雖該被告甫將函件消息付郵後即被查扣尚在未遂範圍、但查被告以一女友之戀、竟不顧黨國安危、且查其收存左傾書籍數冊由足証明其思想變遷實屬無可宥恕、自宜盡法懲治至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獲案之有關共匪書籍歷史唯物論淺說、社會發展史綱、戰後中國農民問題論、無產階級的政黨各一冊、雜件記事冊四本、証件粘存一本(原稿等附內)、春宮照片九張或係違禁物品、或供犯罪所用、應予沒收其餘新中國英文讀本及雜誌地圖計五冊、枕套一個、無關犯罪、均予發還、具親屬具領、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爰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欵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欵第二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七 月  日         國防部軍法合議審判處 審判長 劉夢九 審判官 謝雪樵 審判官 譚 俊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月    日 書記官 戴 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