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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宣漢縣
畢業學校
中央測量學校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警霆聲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四四O二部隊所屬陸軍中尉製圖官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侯德富不滿現狀,曾發表攻擊政府不用人才專用奴才,對政府治安人員呼之為「狗」,揚言擬利用青年組織「中國人民獨立自主黨」,幻想吸收台灣國軍及共匪軍隊,達其理想目的……以個人私見為重,任意詆毀政府,甚幻想利用青年組黨,以遂其野心,其思想之乖謬,莫此為甚。雖其組黨係其幻想而未見諸實施,并經調查,所謂中國人民獨立自主黨,尚非即係台灣民主獨立黨,亦尚不能證明其有顛覆政府陰謀之確證,情節輕微,惟其思想不純,為防微杜漸,阻遏亂萌起見,應予感化處分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盧明珍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警靂裁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侯德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侯德富…不滿現狀,曾發表攻擊政府不用人才專用奴才,對治安人員呼之為「狗」,揚言擬利用青年組織「中國人民獨立自主黨」,幻想吸收台灣國軍及共匪軍隊,達其理想目的……以個人私見任意詆毀政府,并有組黨叛亂之言論及思維,雖其組黨係屬幻想,未曾著手實施,情節尚屬輕微,要其意志不堅,思想不正,言論乖謬,足以影響社會人心,實無容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尚志(審判官)
書記官
吳多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裁定應予撤銷發回詳為研訊明確另擬辦理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警霆起字第1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侯德富思想不正,言論荒謬,四十三年四、五月間,在中壢鎮天主堂結識胡耕農後,認胡與已志趣相投,堪以同謀,即對胡抨擊我國家,依賴外人生存,不能獨立自主,及詆毀我政府為一專用奴才、不用奴才之腐敗政府,并商議以大學生、醫生、工程師及超然技能有為之青年為基幹,籌組「中國人民獨立自主黨」,準備在必要時,利用台灣國軍與大陸共匪之武力,以期構成一理想、有力之團體,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2項)
審理人
周懷璸(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盧明珍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警靂判字第2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袁祖揚(審判官)、馮家藩(審判官)
書記官
蔣憲仲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7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中尉侯德富對現狀不滿,思想不正,有叛亂意圖,於四十三年四、五月間,在中壢鎮天主教堂邂逅胡耕農,一經談話,認胡與其志趣相投,遂對胡抨擊我國家,依賴外人生存,不能獨立自主,詆毀我政府為一專用奴才、不用奴才之腐敗政府,并與其謀議,以結合大學生、醫生、工程師及超然技能有為之青年為基幹,籌組「中國人民獨立自主黨」,準備在必要時,利用台灣國軍與大陸共匪之武力,以期構成一理想、有力之團體,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警靂判字第2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袁祖揚(審判官)、馮家藩(審判官)
書記官
蔣憲仲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警靂判字第2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蔣憲仲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警靂判,0254 【裁判日期】441011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侯徳富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判決                        (44)警靂判字第254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侯徳富 男 卅二歲 四川宣漢縣人 住宣漢縣赤溪鄉 四四○二部隊所屬陸軍中尉製圖官 在押   公設辯護人 吳寶玢 右被告因叛乱案件経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侯徳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事實 被告侯徳富對現状不滿思想不正有叛亂意圖於四十三年四五月间在中壢鎮天主教堂邂逅胡耕農一経談論認胡與其志趣相投遂对胡抨擊我國家依賴外人生存不能独立自主詆毀我政府為一專用奴才不用人才之腐敗政府并與其謀議以結合大學生医生工程師及超然技能有為之青年為基幹等組「中國人民独立自主党」準備在必要時利用台湾國軍與大陸共匪之武力以期構成一理想有力之團体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旋被發覺経該管部隊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訊據被告侯徳富对扵因对現状不滿於四十三年四五月间結識胡耕農後对胡抨擊我國家依賴外人生存不能独立自主詆毀我政府為一專用奴才不用人才之腐敗政府并與其謀議以結合大學生医生工程師及超然技能有為之青年為基幹等組「中國人民独立自主党」準備在必要時利用台湾國軍與大陸共匪之武力以期構成一理想強有力之團体等情業経供認不諱核與調查原卷內容及胡耕農供証情節均相符合事証俱已明確雖被告辯称「我與胡耕農所講的話是開玩笑的并無顛覆政府意思」公設辯護人亦以被告对胡耕農所談言論係出於開玩笑牢騷及幻想并無目的亦無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故意請諭知無罪等情查被告平時惡意詆毀政府蓄意图謀不軌同認為與其志趣相投之人謀議組党結成強有力之團体其方法欲以武力顛覆政府顕已具有叛乱意图非與談笑可比所辯自不足採核其行為实已構成陰謀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責应無疑義查被告身受國家培植在此準備反攻復國之際不知報效國家竟因一時挫折陰謀組党顛覆政府悪性較重審酌情狀科以法定最高度之刑 基上論結合依戦時陸海空軍審判简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乱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経軍事檢察官周懷璸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空軍總司令部合議審判庭 審判長 劉碧嵩 審判官 袁祖揚 審判官 馮家藩 書記官 蔣憲仲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