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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海軍聯榮艦輪機上等兵;匪果敢(桂山)艦輪機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翌晏字第08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

共同以暴動竊據國土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史元培(審判長)、汪輔(審判官)、陳書茂(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炎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4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唐興瑞原係海軍聯榮艦士兵卅八年十月參加該艦叛變投匪(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林善標唐興瑞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翌晏字第08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

共同以暴動竊據國土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史元培(審判長)、汪輔(審判官)、陳書茂(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炎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8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

共同以暴動竊據國土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歐陽炎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