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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金門怒潮軍政學校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5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年二月晏仲甫張仲勛在該校秘密發起組織犯法團體,以三民主義革命力行會為號召,由晏仲甫起草行動隊組織計劃,張仲勛親擬組織綱領草案。先後於同年二月至三月間各開籌備會議四次密謀叛亂,許為民崔勝英劉仕長江雲濤均參與其事。晏仲甫為便於組織活動及籌措經費起見,復於同年三月十五日離校逃亡。(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3029 【裁判日期】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晏仲甫、張仲勛、許為民、崔勝英、江雲濤、劉仕長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3029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晏仲甫 男年二十七歲湖南龍山縣人住金門怒潮軍政學校宿舍業績門怒潮軍政學校學生     張仲勛 男年二十四歲湖北黃岡縣人住金門怒潮軍政學校宿舍業績門怒潮軍政學校學生     許為民 男年二十五歲安徽廣德縣人住金門怒潮軍政學校宿舍業績門怒潮軍政學校學生     崔勝英 男年二十四歲山東萊陽縣人住金門怒潮軍政學校宿舍業績門怒潮軍政學校學生     江雲濤 男年二十二歲安徽懷寧縣人住金門怒潮軍政學校宿舍業績門怒潮軍政學校學生     劉仕長 男年二十六歲湖北麻城縣人住金門怒潮軍政學校宿舍業績門怒潮軍政學校學生       指定共同公設辯護人 張元傑 右被告等因叛乱等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晏仲甫張仲勛許為民崔勝英江雲濤劉仕長共同預俻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晏仲甫張仲勛各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許為民崔勝英將雲濤劉仕長各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事 實 晏仲甫張仲勛許為民崔勝英江雲濤劉仕長均係金門怒潮軍政學校學生本年二月中旬晏仲甫張仲勛在該校秘密發起組織非法團體以三民主義革命力行會為號召由晏仲甫起草行動隊組織計劃張仲勛親擬組織綱領草案預定暗殺軍政要人並密謀叛乱先後於同年二月中旬至三月中旬召集籌備會議四次晏仲甫為便於組织活動及籌措經費起見並於同年三月十五日迯亡許為民崔勝英於三月十二日及十八日由晏仲甫介紹參加該會劉仕長江雲濤亦於元月廿一日及二月廿九日由張仲勛介紹參加旋定於三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晏仲甫張仲勛對於本(四十)年二月間金門怒潮學校秘密發起組织三民主義革命力行會並由被告晏仲甫親自起草該會行動隊組织計劃被告張仲勛起草該會組织綱領草案等事寔業据被告晏仲甫張仲勛分別供認歷歷核與金門防衛司令部代電所述情形及軍事檢察官偵查結果均属相符並有被告晏仲甫張仲勛所起草之「行動隊組织計劃」及「三民主義革命力行為組织綱領草案」附卷為據罪證明確堪資認定雖据辯稱「我們組织該會的目的其宗旨係在反共抗俄準俻回大陸打游擊並無其他意思」等語為辯觧但查被告張仲勛所起草之三民主義革命力行會組织綱領中有「澈底革 頑固腐化的國民賊党」及被告晏仲甫起草行動隊計劃時曾說「我想馬上組织一個行動隊寔行暗殺工作 有不利於本會者我們都要把他殺掉殺的對象要有槍有錢的如 司令官給我幹了這個兵團就沒有主了」各等語(見本案保安處(一)卷內第76頁)觀之足見其立心刺殺長官蓄意叛亂至為明顕查被告等身為革命軍人值此戡乱時期應如何服從命令團結一致反共抗俄而努力乃竟罔 大義秘密集會結社蓄意叛乱刺殺長官殊属目無法紀為念被告等 犯行均在預俻階段核其所為應以共同預俻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変更國憲而着手寔行罪論處智被告晏仲甫迯亡部分亦据供認属寔原應依法併科惟查其迯亡之原因係為便利組织活動及籌措該會經費與其所犯之叛乱罪有牽連關係自應從一重以叛乱罪處断 被告許為民崔勝英劉仕長江雲濤先後由晏仲甫張仲勛介紹參加三民主義革命力行會等事寔亦据分別供認不諱且互証明確核其所為并應以共同預俻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變更國憲而着手寔行之罪科處為查被告等犯情較輕且犯罪後深自悔悟衡情可憫應予酌減其刑用示矜恤軍事檢察官起訴條文予以變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條战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 條第 項第五十 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