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遼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裝甲兵旅司令部少尉坿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景紹海對於未經允准而持有手榴彈之犯罪事實已據坦白供承雖據辯稱「美製瓜形手榴彈一枚是我東北隨軍撤退攜來台灣卅八年六月十六日軍校校慶前侯殿權向我借去說是作教育器材用到他謀刺總統案發後才知道他借去的真正用意」等語質之侯殿權供述相符是該侯殿權以所借手榴彈謀刺一節該被告景紹海顯無參與及串通情事(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爆裂物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審理人
鮑濟嚴(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爆裂物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