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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始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第239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9185部隊第152團第二營第六連第三排火力第三班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仕勛等對於盧奎因叛亂案被捕逃脫後藏匿該師營房附近五块厝甘蔗田內知情不報之事實均供認不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惠民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李宗憲(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3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