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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慈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一總隊第一大隊准尉特務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簡法(2)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管轄錯誤,移送陸軍總司令部法辦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鍾奇(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8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簡法(2)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管轄錯誤,移送陸軍總司令部法辦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鍾奇(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簡法(2)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管轄錯誤,移送陸軍總司令部法辦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