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
網站導覽
字級
大
中
小
最新公告
使用說明
資料檢索
資料分析
常見問答
參考資源
開放資料
:::
首頁
資料檢索
沙承祐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沙承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安徽
籍貫(縣、市)
蚌埠市
畢業學校
國立復旦大學經濟系畢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南投縣復興鄉國姓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39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張承遠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曾在匪方接受訓練四月,思想顯有偏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唐湘清
(審判官)、
廖佩德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2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39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張承遠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唐湘清
、
廖佩德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4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