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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隆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第239號
原始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馬匹管教所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年十一月野外演習時勘查地形被連長劉克勤當眾打罵並處禁閉羞憤潛逃旋被捕經該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十一年四月一日由團長保釋撥回原部隊第四連降為二等兵受人譏諷深感前途失望乃對現狀不滿詆毀政府並圖謀刺元首係一件驚天動地大事可以一舉成名遂組織偽精忠隊先定七人着手進行吸收其同連上士班長王連成……並草擬軍中心理分析及軍中党員活動調查而圖發展其偽組織從事叛亂……同月九日正式離部隊往馬匹管教所服務臨行之夕將叛亂以及謀刺計劃告知同營上等兵彭世源意圖吸收其加入偽組織經彭反對越三日彭向第八十軍保防科告密盧奎被捕後押於鳳山高雄縣警察局看守所進行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月二十三日晚盧奎見木柵腐壞乘機折毀脫逃藏匿五塊厝該師營地附近甘蔗田內夜間潛入營內六七次盜取該師少校參謀黃善清行李一梱帶至甘蔗田使用,並曾與同師士兵李仕勛等人會晤並將叛亂案發被捕潛逃情形相告十二月五日再度被獲(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161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惠民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盜取財物

損壞拘禁處所脫逃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161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李宗憲(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3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盜取財物

損壞拘禁處所脫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161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