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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蒲田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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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436號
原始職業
台北縣鶯歌鎮警察派出所巡佐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身為警佐,包庇匪諜,縱容林丙非逃亡(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復於四十年未受允准連續購買槍彈(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186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6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張國賓(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2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02-1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02-1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蔡文麟販賣槍枝(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5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4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受允准販賣及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0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盧雲光(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7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3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6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張國賓(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不受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