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號
原始職業
基隆市黨部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三年四月間在匪區滬光中學就讀時即由叛徒馮黎影徐梓人介紹參加匪幫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同年夏至三十五年九月間先後並在匪如西縣江安區署充辦事員匪如皋縣袁莊區工商管理所及城區工商管理所充所長工商管理局充督導員三十五年九月復由匪幹岳平周靜介紹加入匪黨如皋縣委會工商管理局支部組織次年國軍推進蘇北乃偕匪幹范廣增潛入上海並決定赴台升學同年底欲動身時且受周匪指示擔任學運工作因缺學歷證件復由其叔蘇裕新代偽造其中學之肄業證明書一件於三十六年一月抵台後憑該文件考入台南師範學校就讀三十七年五六月間該校學生組織三七級友會蘇來賓即企圖利用關係為匪活動惟因是年畢業,未能在校工作計畫失敗(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三年四月間在江蘇參加朱毛匪幫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組織嗣迭任匪區偽職復參加偽如皋縣委會工商管理局支部組織迨國軍推進蘇北始逃往上海由其叔為之偽造某中學肄業証書一紙於三十六年一月來台持以考入台灣省立台南師範學校肄業即與匪失去聯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於參加叛亂組織後赴迭任為職雖非重要職務又在大赦以前而其匪化之深可以概見原判對此部分量刑十二年似嫌輕縱又其行使偽造文憑求學係在三十六年一月發覺時為四十二年七月…原判對此部分併予判處罪刑亦嫌未洽擬均予撤銷改判蘇來賓參加叛亂組織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偽造文書部分免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