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鄧達供認於四十一年三月,被告廖玉鄰供認於四十一年農曆七月,均知悉鍾心寬藏匿張金盾家,明知鍾為匪諜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