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火春因涉有於三十八年底曾聽同時徐瑞棟講前鐵路局訓練班教師李瑞東係匪黨黨員身分,鄭未予檢舉之嫌……被告於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公布施行以後,上與李匪瑞東有往還獲知其藏匿處所依法亦難令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責又別無其他積極事證……顯屬犯罪嫌疑不足認應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鄭火春不付軍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