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235號
原始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北機務段司機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鄭火春因涉有於三十八年底曾聽同時徐瑞棟講前鐵路局訓練班教師李瑞東係匪黨黨員身分,鄭未予檢舉之嫌……被告於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公布施行以後,上與李匪瑞東有往還獲知其藏匿處所依法亦難令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責又別無其他積極事證……顯屬犯罪嫌疑不足認應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鄭火春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余季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