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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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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678號
原始職業
景山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在重慶青年中學求學時即嗜讀魯迅高爾基著之左傾作品當由同學即匪諜份子王元忠之兄王元文引介重慶大學匪諜學生高維民認識由高匪吸收加入匪學聯會組織受王匪元忠領導為匪傳遞書信張貼反動標語散發傳單推銷匪新華日報並參加小組會執行小組會決議製造學潮……為匪油印傳單及赴上海傳遞秘密物品……受指示打入學校展開學運惟未開始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8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四月間在重慶青年中學求學時,即參加朱毛匪幫主持之學聯會組織,負責散發反動傳單及張貼標語,卅六年七月轉赴杭州受浙江大學潛伏匪諜余宗熙領導為之油印反動傳單及傳遞秘密物品,卅七年二月來台被派為匪繼續展開學運工作,惟無活動,卅九年七八月間吸收被告高慶豐加入匪幫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渝青年中學時參加匪幫組織並為匪散發及油印反動傳單等三十七年二月來台被派為匪繼續展開學運工作惟無活動三十九年七八月間吸收高慶豐加入匪幫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02-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13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7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