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678號
原始職業
景山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在重慶青年中學求學時即嗜讀魯迅高爾基著之左傾作品當由同學即匪諜份子王元忠之兄王元文引介重慶大學匪諜學生高維民認識由高匪吸收加入匪學聯會組織受王匪元忠領導為匪傳遞書信張貼反動標語散發傳單推銷匪新華日報並參加小組會執行小組會決議製造學潮……為匪油印傳單及赴上海傳遞秘密物品……受指示打入學校展開學運惟未開始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盧玉祥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8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四月間在重慶青年中學求學時,即參加朱毛匪幫主持之學聯會組織,負責散發反動傳單及張貼標語,卅六年七月轉赴杭州受浙江大學潛伏匪諜余宗熙領導為之油印反動傳單及傳遞秘密物品,卅七年二月來台被派為匪繼續展開學運工作,惟無活動,卅九年七八月間吸收被告高慶豐加入匪幫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