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受中學教育三十七年隨青年軍來台與叛徒蘇百祿同在206D618R服務彼此很熟三十八年夏陶融經蘇百祿介紹至618R任文書上士開始認識陶融曾向其講述反動言論思想不無薰染似應交付感化並得視感化成績隨時易付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准字第1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同連上士文書即叛亂犯陶融頗相接近陶匪曾與被告談及「中國有魯迅還可以和高爾基相比此外就沒有其他的文藝家勘與蘇聯文藝家相比」「蘇聯集體農場制度好老百姓生活豐富」「我們大陸失敗是政府的腐敗」等左傾言論已據被告供明在卷……尚無為匪及知匪不報情事,惟其與叛徒接近言論左偏思想意志不無受匪影響錯誤之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端木棪(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