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常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269號
原始職業
八十軍五十一師一五二團衛生連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3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受中學教育三十七年隨青年軍來台與叛徒蘇百祿同在206D618R服務彼此很熟三十八年夏陶融經蘇百祿介紹至618R任文書上士開始認識陶融曾向其講述反動言論思想不無薰染似應交付感化並得視感化成績隨時易付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8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准字第1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同連上士文書即叛亂犯陶融頗相接近陶匪曾與被告談及「中國有魯迅還可以和高爾基相比此外就沒有其他的文藝家勘與蘇聯文藝家相比」「蘇聯集體農場制度好老百姓生活豐富」「我們大陸失敗是政府的腐敗」等左傾言論已據被告供明在卷……尚無為匪及知匪不報情事,惟其與叛徒接近言論左偏思想意志不無受匪影響錯誤之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端木棪(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同連上士文書即另案判決叛亂犯陶融親近陶匪曾向其施以反動教育……其與叛徒接近思想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