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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樂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法裁璋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匪嫌一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犯罪不能證明,應予交付感化,聲請裁定,核無不合,准予交付感化,以期自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賀啟璋(審判官)
書記官
劉立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蒼字第43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7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法裁璋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以其犯罪不能証明,但常與李滌生為伍,言語行動受其薰陶,思想不無受影響,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賀啟璋(審判官)
書記官
劉立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法裁璋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立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法裁璋,0016 【裁判日期】420811 【裁判機關】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 【受裁判者】趙維新、劉國志、劉仁明、王隆富、黃春彬、孫陳璞、李子迎、呂宗喜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裁定                  (42)法裁璋字第016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趙維新 男 年廿九歲 河北省由陽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准尉服務長 在押 劉國志 男 年卅一歲 河南省西華縣人 本軍前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在押 劉仁明 男 年廿九歲 陝西省寶雞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二連上士班長 在押 王隆富 男 年廿九歲 四川省儀隴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在押 黃春彬 男 年卅五歲 江西省樂章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在押 孫陳璞 男 年卅五歲 河北省臨城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在押 李子迎 男 年廿七歲 北顎城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在押 呂宗喜 男 年卅五歲 河南省新野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二連下士副班長 在押   主文 趙維新劉國忠劉仁明王隆富黃春彬孫陳璞李子迎呂宗喜各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被告趙維新劉國志劉仁明王隆富黃春彬孫陳璞李子迎呂宗喜等八名因匪嫌一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犯罪不能証明但常與李縣生為伍言語行動受其薰陶思想不無受影響應予交付感化聲請裁定核無不合惟予交付感化以期自新 合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賀啟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劉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