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典兼字第4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結婚三十七年相偕來台熊仍繼續為匪工作直至四十二年六月熊犯被捕時止始終未據該被告向政府舉發……受熊匪之反動教育訓練思想受毒(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於卅五年結婚相偕來台熊仍繼續為匪工作直至四十二年六月熊犯被捕時止始終未據該被告向政府舉發……受熊匪之反動教育訓練思想受毒(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字第3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結婚卅七年相偕來台熊仍繼續為匪工作直至四十二年六月熊犯被捕時止始終未據該被告向政府舉發……受熊匪之反動教育訓練思想受毒(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於卅五年結婚相偕來台熊仍繼續為匪工作直至四十二年六月熊犯被捕時止始終未據該被告向政府舉發……受熊匪之反動教育訓練思想受毒(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