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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2項)
審理人
孫德耕(審判長推事)、胡水瀲(推事)、周以文(推事)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6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1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四月因首都淪陷前致函吳志一勸其返籍加入匪黨工作並自稱京滬解放後亦將從閩回返參加農村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6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6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