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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7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大祿於卅八年七八月間經廖學烓之介紹加入該民主自治同盟亦歸江匪泰勇領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7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7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壽堂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