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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遠東企業公司董事長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4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其他供使用物資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李德揚(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1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孔昭允,係被告孔廣曉之子,同於三十五年五月在上海創設立德國際貿易公司,北平淪陷後停止營業。十月間,以美金四十萬零一元在菲律賓標購美軍剩餘物資,內有雷達電訊器材飛機零件儀器等,曾以一部份先後售與我空軍總司令部及中央中國兩航空公司。三十七年間,孔昭允與其父又將無線電泡及飛機儀器裝運香港二百箱,嗣以時局日漸惡化,意志動搖,乃於三十八年底與香港西源國際貿易公司總經理侯哲華等簽約,由西源出美金二萬元做運費,意圖將該批軍用物資運港資匪,並由西源公司承銷,藉獲厚利。三十九年元月,該公司乃派被告李則民夥同孔廣曉父子赴菲起運,將上開物資共約四百餘噸,於同年四月十八日由理浦斯輪裝運離菲,為菲政府發覺。(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經核,被告等所裝運赴香港者,係飛機零件及儀器,而該批物資購辦已久,當時並未表示係為叛徒購辦,其後西源貿易公司與之簽約交易時,亦未載明係為叛徒購辦,惟僅有運港資匪之意圖。原判按為叛徒購辦其他供使用物資罪未遂論科,似有未當,又未遂犯之處罰,我國刑法係採得減主義。該批物資雖尚未交付叛徒,而為數頗鉅,如減輕其刑,似不足以示儆戒,擬將原判罪名刑期撤銷,改判孔昭允、孔廣曉、李則民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密(乙)第22-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孔昭允、孔廣曉、李則民等,企圖將在菲律賓標買所得美剩餘軍用物資四百餘噸,約值四十餘萬美元,運港資匪,由港西源國際貿易公司承銷。李則民係該貿易公司派同孔等赴菲,設法起運,被菲政府察覺扣押,經我方交涉,將孔等解送來台,依法審判。(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上簽孔昭允、孔廣曉、李則民等,企圖將在菲律賓標買所得美剩餘軍用物資四百餘噸,約值四十餘萬美元,運港資匪,由港西源國際貿易公司承銷。李則民係該貿易公司派同孔等赴菲,設法起運,被菲政府察覺扣押,經我方交涉,將孔等解送來台,依法審判。(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密(乙)第22-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李德揚(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32-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案情內容摘要:孔昭允等資匪案保安司令部原判以孔昭允等企圖將在菲標賣所得美剩餘軍用物資四百餘噸(約值美金四十餘萬元)由菲運港資匪由西源公司承銷該公司派員同孔等赴菲起運被菲政府扣押解台以被告等三人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罪各處徒刑十二年貨物沒收報經本府呈奉鈞批核准(其他)

審查小組意見(結論):(一)被告辯稱西源公司並未將該項物資有資匪企圖提有証件呈請復審非無原因應予復審(二)本案判決因被告被訴犯罪地域係在國外在法律上尚有問題應擇要提示促其注意(三)該項物資尚在菲律賓價值甚鉅應循外交途徑接洽運台而為合法適當之裁判(其他)

審擬意見:本案於判決後陸續提出新証據並據審查意見內稱係因前駐菲陳大使質平挾嫌誣告所致前國防部次長江杓尚有案卷可為佐証認尚有縝密研究詳查事証必要因案情較為複襍擬先交國防部研究添附意見再行斟酌處理至該批物資擬飭國防部洽商外交部向菲政府洽商外交部向菲政府洽運台再行依法處理(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再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剛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但查未遂罪之處罰,係為得減並非必減而減之與否,應由審判官審酌行為人犯罪惡性之重大與否以為斷。該批航空器材被告等已交由理斯輪裝運離菲,苟非菲律賓政府發覺查扣,則被告等已將是批器材交付叛徒,是其所為,發生實害之危險性甚大,而其結果之未發生,亦非由於不能,係由於受意外障礙之影響。足證被告等犯罪惡性之表現,與其他未遂犯之情形大有軒輊,認無減輕其刑之必要。(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則先(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守和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孔廣曉孔昭允父子,於民國三十五年十月間,以美金四十萬零一元,在菲律賓標購美軍剩餘物資後,即組織雷伊泰有限公司,將部份物資雷達電訊器材飛機零件儀器等先後分售我空軍總司令部及中央中國兩航空公司。民國三十七年間,孔氏父子又將無線電泡及飛機儀器二百箱裝運香港,嗣因大陸匪燄高張,乃意志動搖,於卅八年底,在香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國際貿易公司總經理侯哲華等簽約,由西源國際貿易公司出美金貳萬元作運費,意圖將存菲航空器材運港交匪,並由該西源國際貿易公司派副經理李則民,於民國卅九年一月間,與孔昭允父子赴菲,同年四月十八日,乃將存菲雷達無線電器材飛機零件四百餘噸,由理浦斯輪裝運離菲,事為菲律賓政府發覺查扣,經我政府交涉解台(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聲請人孔廣曉孔昭允父子,於民國三十五年十月間,以美金四十萬零一元,在菲律賓標購美軍剩餘物資後,即組織雷伊泰有限公司,將部份物資雷達電訊器材飛機零件儀器等先後分售我空軍總司令部及中央中國兩航空公司。民國三十七年間,孔氏父子又將無線電泡及飛機儀器二百箱裝運香港,嗣因大陸匪燄高張,乃意志動搖,於卅八年底,在香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國際貿易公司總經理侯哲華等簽約,由西源國際貿易公司出美金貳萬元作運費,意圖將存菲航空器材運港交匪,並由該西源國際貿易公司派副經理李則民,於民國卅九年一月間,與孔昭允父子赴菲,同年四月十八日,乃將存菲雷達無線電器材飛機零件四百餘噸,由理浦斯輪裝運離菲,事為菲律賓政府發覺查扣,經我政府交涉解台(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密(乙)第3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密(乙)第3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台統(二)達字第0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敍字第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更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督眷字第13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未遂罪之處罰,係為得減並非必減,審判官應審酌行為人犯罪之惡性,及其發生實害之危險性是否重大?以作減刑判決之基礎。被告等既已將該批航空器材交由理斯輪裝運離菲,苟非菲律賓政府發覺查扣,則該批器材當已交付叛徒,是其犯罪惡性尤不得謂輕,而所發生實害之危險亦非不大,自無減刑之必要(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則先(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6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孔昭允、孔廣曉二名於三十八年底,在香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金賢屏(即金典戎)、總經理侯哲華簽訂合同,由該西源公司墊借美金貳萬元作運輸費用,圖將存菲物資運港交匪,並由該公司派副總經理即被告李則民於三十九年元月廿一日同機赴菲,辦理裝運事宜。同年四月十八日將該項存菲物資約四百噸,由理埔斯輪載運離菲,為菲國政府查獲,經被告等移解來台等情(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被告孔昭允、孔廣曉二名於三十八年底,在香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金賢屏(即金典戎)、總經理侯哲華簽訂合同,由該西源公司墊借美金貳萬元作運輸費用,圖將存菲物資運港交匪,並由該公司派副總經理即被告李則民於三十九年元月廿一日同機赴菲,辦理裝運事宜。同年四月十八日將該項存菲物資約四百噸,由理埔斯輪載運離菲,為菲國政府查獲,經被告等移解來台等情(前項之未遂犯)

茲查本案自三十九年五月案獲,迄今歷時十載,不祗菲國政府有關本案案卷資料均已散失,即有關本案之原始情報供給人陳恩誠亦追尋無着,其間疊經再審更審,除現有資料外,別無其他事証可供調查,擬予維持原判決,將原審軍事檢察官及被告等之聲請均予駁回(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12-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孔廣曉孔昭允父子係浙江鄞縣人於卅五年十月間以美金(40)萬另一元在菲律賓標得美軍剩餘物資航空器材等(實際價值美金數百萬元)即組織雷伊泰公司將部份物資售與我空軍總部卅八年在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公司」簽約意圖將存菲物資運港交匪並由西源公司派副理即被告李則民於卅九年一月間與孔等赴菲同年18/4將存菲航空器材400餘噸由理埔斯輪裝運離菲為菲政府將被告扣解來台(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被告孔廣曉孔昭允父子係浙江鄞縣人於卅五年十月間以美金(40)萬另一元在菲律賓標得美軍剩餘物資航空器材等(實際價值美金數百萬元)即組織雷伊泰公司將部份物資售與我空軍總部卅八年在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公司」簽約意圖將存菲物資運港交匪並由西源公司派副理即被告李則民於卅九年一月間與孔等赴菲同年18/4將存菲航空器材400餘噸由理埔斯輪裝運離菲為菲政府將被告扣解來台(前項之未遂犯)

甲案:照國防部所擬仍維原判被告孔廣曉孔昭允李則民三名各處徒刑九年物資沒收又該項物資并照所擬由外交部向菲政府交涉辦理至當時何以未予依法執行飭將原因及責任具報;乙案:擬將全案移由國防部軍法局依法偵審至物資部份之處理與甲案同;右擬甲乙兩案何案較當恭乞擇一核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12-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2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孔廣曉等資匪未遂案奉鈞批「此孔廣曉等三人是否已在押中查報」等因經向國防部軍法覆判局汪局長查詢據稱該犯等在監執行已滿八年九個月依法於再審期間得准被告之請求暫行保釋因其更審判決徒刑九年僅差三個月故已准先保外本案如照原判核准仍須飭保令其回監再予執行三個月始得期滿出獄云云(其他)

謹將所查情形簽呈如上並檢附原批件乞就原擬甲乙兩案擇一核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機秘(乙)第12-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台統(二)藩字第0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孔廣曉、孔昭允父子,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十月間,在菲律賓,以美金四十萬零一元購得美軍剩餘物資飛機零件、雷達、電訊器材等物,曾陸續將部份器材售與我空軍總司令部,前中央、中國兩航空公司……嗣因匪勢猖獗,竊據整個大陸,乃意志動搖,於三十八年底,在香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金賢屏(即金典戎),總經理侯哲華簽訂合同,由西源國際貿易公司墊借美金二萬元,作運輸費用,圖將存菲物資運港交匪,并由該公司派副總經理即被告李則民三十九年元月廿一日同機赴菲,辦理裝運事宜。同年四月十八日,將該項存菲物資約四百噸,由理埔斯輪載運離菲,為菲國政府查獲,將被告等移解來台。(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被告孔廣曉、孔昭允父子,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十月間,在菲律賓,以美金四十萬零一元購得美軍剩餘物資飛機零件、雷達、電訊器材等物,曾陸續將部份器材售與我空軍總司令部,前中央、中國兩航空公司……嗣因匪勢猖獗,竊據整個大陸,乃意志動搖,於三十八年底,在香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金賢屏(即金典戎),總經理侯哲華簽訂合同,由西源國際貿易公司墊借美金二萬元,作運輸費用,圖將存菲物資運港交匪,并由該公司派副總經理即被告李則民三十九年元月廿一日同機赴菲,辦理裝運事宜。同年四月十八日,將該項存菲物資約四百噸,由理埔斯輪載運離菲,為菲國政府查獲,將被告等移解來台。(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4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2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