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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開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業陸軍55汽車連少校連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陳英(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1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十月間駐防廈門與匪作戰被俘受訓後編充二等駕駛兵並託由宋云田介紹於匪第三野戰軍政府部福州連絡處經該處派遣來台向五十五軍官佐從事宣傳及策反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陳英(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伯寧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