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史悠傳、趙林、左靜秋、梁萬邦、李天榮、倪文泉等,雖曾先後參加三民主義鐵血團或反共抗俄委員會,查與被告杜麟文等,尚無狼狽為奸之事證,即未能論以參加叛亂組織之罪,惟各該被告等,與被告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思想堪虞,至被告謝化國,與李登雲接近,劉鵬、蔣人超,曾據被告杜麟文指述,有匪諜嫌疑,馬聲寬與鄭若萍親近,王才俊曾擅擬組織中國先進會,且與貝萊、鄭若萍交善,其思想均難免不受影響,顯有予以感訓必要,另以命令行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史悠傳、趙林、左靜秋、梁萬邦、李天榮、倪文泉,雖曾先後參加三民主義鐵血團或反共抗俄委員會,惟不知其主持人杜麟文有陰謀不軌之意圖,亦未受其利用,不能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論處,惟各該被告,與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思想堪虞,被告謝化國,與李登雲接近,被告劉鵬、蔣人超,曾據杜麟文指述,有匪諜嫌疑,被告馬聲寬,與鄭若萍親近,被告王才俊,與貝萊等交善,其思想均難免不受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史悠傳、趙林、左靜秋、梁萬邦、李天榮、倪文泉等,雖曾先後參加三民主義鐵血團或反共抗俄委員會,查與被告杜麟文等,尚無狼狽為奸之事證,即未能論以參加叛亂組織之罪,惟各該被告等,與被告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思想堪虞,至被告謝化國,與李登雲接近,劉鵬、蔣人超,曾據被告杜麟文指述,有匪諜嫌疑,馬聲寬與鄭若萍親近,王才俊曾擅擬組織中國先進會,且與貝萊、鄭若萍交善,其思想均難免不受影響,顯有予以感訓必要,另以命令行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6月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