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1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黨李凱南等均屬莫逆相交有年平日受其宣傳耳濡目染其思想難免為邪說所騙惑深受其毒(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黨李凱南等均屬莫逆相交有年平日受其宣傳耳濡目染其思想難免為邪說所騙惑深受其毒(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