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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開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英(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1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焦佩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英(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伯寧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