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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定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民政廳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孫拔吾(審判長)、諸家駿(審判官)、宋膺三(審判官)
書記官
桑振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熊耀聲原屬保密局通訊員曾任福建上杭縣民眾自衛隊第一中隊長旋率同七十餘人隨該縣長一同附匪改任上杭縣偽城防守備營第一連連長嗣又率同殘部三十餘人攜械反正來台後任彰化縣政府軍事科編練股長(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惟核附卷保密局報告之原件有謂「其被國軍清勦後被迫反正了無疑義且被告為本局同志乃竟從事叛亂請處極刑」等語判決書既未能就事實證明其確屬自動反正即遽遞減至徒刑二年六月量刑似屬過輕茲擬照參加叛亂組織罪減處二分之一為徒刑五年而不予以遞減(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502號、機秘(乙)第85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4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孫拔吾(審判長)、諸家駿(審判官)、宋膺三(審判官)
書記官
桑振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0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桑振業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