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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陽縣
畢業學校
杭州建國中學高中部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訓部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若萍、胡道金、王樹基、楊俊如、陳鴻慶、翁庭倩參加後期革命之組織,經貝萊指證明確,該組織未經政府允准,負有吸收同黨、監督活動、竊取密件等任務,具係以叛亂為目的之組織,要無疑義。(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登雲、鄭若萍、王樹基、楊俊如、朱矢石、趙志強、胡道金、翁庭倩、仝錫麟、侍靜波、李德生、陳鴻慶等十二名,多因與貝、杜二人同受訓練,致被吸收,分別參加上述貝、杜二人所組織之團體,但均無為匪工作之重大事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專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40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8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劉國楨(審判長)、鮑濟嚴(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