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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陵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九十六軍六三四團輸送連上尉副連長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鄭冰如(審判長)、裘朝永(審判官)、張能祺(審判官)、陳慶粹(軍法官)、鄭有齡(軍法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其弟路統信參加匪諜組織而受其囑咐供給匪諜軍事上之秘密圖表資料已著手搜集尚未交付(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明知其弟路統信參加匪諜組織而受其囑咐供給匪諜軍事上之秘密圖表資料已著手搜集尚未交付(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是匪首于非於卅七年來台負有匪方使命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在台創辦補習學校藉以展開間諜工作;其次被告……等十三名雖多有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惟尚無為匪積極開展工作之行為(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先是匪首于非於卅七年來台負有匪方使命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在台創辦補習學校藉以展開間諜工作;其次被告……等十三名雖多有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惟尚無為匪積極開展工作之行為(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402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5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鄭冰如(審判長)、裘朝永(審判官)、張能祺(審判官)、陳慶粹(軍法官)、鄭有齡(軍法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