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先是匪首于非於卅七年來台負有匪方使命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在台創辦補習學校藉以展開間諜工作;其次被告……等十三名雖多有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惟尚無為匪積極開展工作之行為(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先是匪首于非於卅七年來台負有匪方使命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在台創辦補習學校藉以展開間諜工作;其次被告……等十三名雖多有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惟尚無為匪積極開展工作之行為(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