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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996號
原始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澄銓林茂松為首勾結被告張坤修陳進財陳登龍李壽官葉金柱李振貴陳再厚曹開陳溪姜文鑑吳海瑞賴水池等於四十二年七月在綠島執行期間組織「綠島自求解放委員會」以爭取群犯擴大組織培育積極分子堅定匪党思想妄圖於匪幫攻台時製造綠島暴動解放綠島為中心工作規定以私人感情吸收党羽以口頭傳遞消息并以「大陸土改後的情形」「全世界人民一條心」……在綠島教育同志等文字及摘取韓戰停戰四強會議貝利亞被整肅百慕達會議等新聞為教育宣傳資料并進而煽動新生鬆懈勞動服務消極抵制新生訓導處所發起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計由陳澄銓負責領導由林茂松介紹高明相吳萬昆謝水木曾清根由張坤修介紹洪天復葉雪淳紀經俊張秀伯加入組織業經查覺一併解部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